HB 6167.14-2014民用飛機機載設備環境條件和試驗方法 第14部分:防火、可燃性試驗
1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民用飛機機載設備防火、可燃性試驗條件和試驗方法。
本部分適用于安裝在固定翼螺旋槳飛機、固定翼渦輪噴氣飛機、渦扇飛機、槳扇飛機和直升機上的設備,主要適用于安裝在以下區域的設備:
a) 安裝在增壓區,
b) 安裝在火區:
c) 安裝在非增壓區,非火區。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HB6167.1-2014民用飛機機載設備環境條件和試驗方法 第1部分:總則。
3術語和定義
HB6167.1-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點火時間 ignition time燃燒器的火焰作用于試驗樣品的時間。
3.2
燃燒時間 name fime
燃燒器的火焰從試驗樣品的底部移開后試驗樣品繼續燃燒的時間。不包括表面燃燒造成灼熱但未燃起火焰的時間。
3.3
墜落燃燒時間drip flame time
任何燃燒的材料從試驗樣品上掉落到試驗箱底板的過程中持續燃燒的時間。如無任何材料從試驗樣品上掉落,則墜落燃燒時間記為0s,同時也要注明“無墜落物"。如墜落物多于一個,則記錄最長的墜落燃燒時間。如后續的墜落物重新引燃了已經燃燒過的墜落物,則墜落燃燒時間為所有墜落燃燒物的總和。
3.4
燃燒長度 hurn length
從試件最初的邊緣算起到由于區域性燃燒引起的距離最遠的、對試驗樣品有顯著損壞處的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