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 6167.7-2014民用飛機機載設備環境條件和試驗方法 第7部分:爆炸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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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可能接觸規定的易燃流體和蒸汽的機載設備的試驗要求和試驗程序。它還給出了飛機飛行工作期間經受或可能經受易燃液體和蒸汽區域內可能發生的正常和失效條件。
本部分適用于飛機上可能接觸易燃液體、蒸汽或氣體,并在正常工作或失效條件下可能產生電弧、火花或熱表面得設備。本部分所涉及的易燃液體、蒸汽或氣體摸擬了那些在傳統飛行器中常用的并且需要氧氣才能燃燒的物質(例如:不包括單元燃料)。
本部分不適用于由于飛機攜帶物品(如行李或貨物等)的泄漏而產生的潛在危險環境。注:爆炸試驗應在試驗樣品經受了總則所列的其他環境試驗之后(防火、可燃性試驗除外)進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HB6167.1-2014 民用飛機機載設備環境條件和試驗方法 第1部分:總則
3術語和定義
HB6167.1-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使用于本文件。
3.1
防爆 explosion proof
如果已確定在指zhi定環境中設備引起易燃ran氣體或蒸汽產生爆炸的危險性可以忽略,那么可以認為設備是防爆的。
3.2
隔爆 containment
若正常地(如由電路接通或斷開引起)或偶然地(如由短路或接地不良引起)產生的任何火花或熱效應,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不會導致周圍環境的易燃ran氣體爆炸時,則該設備是隔爆的。
3.3
爆炸性氣體環境explosive gas environment含有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4 設備分類
4.1 A類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