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 6167.6-2014民用飛機機載設備環境條件和試驗方法 第6部分:振動試驗
1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民用飛機機載設備的振動環境條件及其相應的試驗程序和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安裝在固定翼螺旋槳飛機,固定翼渦輪、渦扇及槳扇噴氣式飛機和直升機上的設備。
2規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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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6167.1-2014 民用飛機機載設備環境條件和試驗方法 第1部分:總則
3振動試驗類型
3.1 概述
振動試驗類型分為標準振動試驗、強化振動試驗和短時高量級振動試驗。應根據設備性能驗證所需的保證級別從三個振動試驗類別中選擇一個適當的類別或選擇多個類別。對于固定翼飛機上的設備,既可以進行標準振動試驗,也可以進行強化振動試驗,是否需要進行短時高量級振動試驗取決于設備性能要求。對于直升機上的設備,只可進行強化振動試驗。
3.2標準振動試驗(類別S)
固定翼飛機的標準振動試驗用于驗證設備在經受飛機正常工作狀態遇到的振動環境時能否滿足其功能性能要求。
3.3強化振動試驗(類別R,U,U2)
強化振動試驗用于驗證設備在經受功能振動期間能否滿意地工作,并且在經受耐久振動量級后能否繼續滿意地工作。它綜合驗證了設備的功能性能以及結構完整性。對于長期暴露在振動環境作用下,并且必須驗證其對這種環境的耐振能力的所有設備,均應進行本試驗。使用本試驗代替標準振動試驗的必要性根據有關設備規范確定。類別U和U2對應于安裝在直升機上的并且未知螺旋槳頻率的設備。強化試驗可以代替工作壽命試驗,也可以不代替工作壽命試驗。工作壽命試驗取決于設備經受的與試驗量級相關的振動環境。如果振動環境已知,并且相應的設備規范要求進行工作壽命試驗,那么可進行強化試驗來代替工作壽命試驗,這時應通過使用可接受的疲勞比例關系來調整強化試驗的試驗量值和/或試驗時間。
3.4短時高量級振動試驗(類別H,Z)
當發動機風扇葉片受損時,固定翼飛機將發生異常振動情況,這時設備會遇到短時高量級振動。本試驗適用于某一功能的喪失將危及到飛機性能的設備。類別H試驗為通用試驗,它覆蓋了所有應用。
類別7.試驗限于低風扇頻率情況。本試驗不能代替標準振動試驗或強化振動試驗。同時應注意下面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