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6167.26-2014民用飛機機載設備環境條件和試驗方法 第26部分:靜電放電試驗
1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民用飛機機載設備靜電放電試驗要求和方法。
本部分適用于在飛機內正常操作和維護過程中容易接觸到的所有設備和表面,用于確定設備在執行預期功能時是否會由于靜電放電而產生永yong久性性能降低。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不可少的,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HB 6167.1 民用飛機機載設備環境條件和試驗方法 第1部分:總則
HB 6167.22-2014民用飛機機載設備環境條件和試驗方法 第22部分:射頻敏感性試驗
3設備分類
A類:在飛機的正常運行和維護期間已安裝或工作的電子設備。
4要求
4.1 靜電放電試驗要求
實驗室環境條件及試驗設備應符合HB 6167.1的規定或產品相關文件的規定。靜電放電試驗要求如下:
a) 靜電放電試驗是針對飛機上由于人體接觸而產生靜電放電的機載設備,導致靜電放電的因素包括:低相對濕度、低溫環境、低導電率的人造纖維地毯、乙烯座椅和塑料結構件等;
b) 受試設備至少應能承受人體與受試設備某位置接觸時直接放電幅度為15000V的靜電脈沖:
c) 靜電放電試驗應在受試設備每一個所選位置上分別施加正極性和負極性靜電脈沖電壓各10次,試驗配置如圖1所示;
d) 靜電放電試驗不施加于連接器插針。
4.2靜電放電發生器
靜電放電發生器應符合以下要求:
a) 靜電放電發生器的簡要原理圖如圖2所示,包括330Ω(相對誤差±20%)的放電電阻器和150pF(相對誤差±20%)的儲能電容器。靜電放電發生器至少應能產生15000V正極性和負極性的脈沖電壓。
b) 靜電放電發生器的空氣放電頭如圖3所示。
c) 應通過校準來驗證靜電放電發生器能產生正負極性的15000V(誤差(0%,+10%))峰值輸出脈沖,并記錄輸出該脈沖時靜電放電發生器的設置。